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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的OTT提供商与运营商相辅相存

    内容介绍
      

      互联网上的OTT提供商与运营商相辅相存----OTT TV是“Over The Top TV”的缩写,是指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终端可以是电视机、机顶盒、电脑、PAD、智能手机等等。OTT的提供商不需要建立物理网络,而是依托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通路来进行运营,即在网络之上提供服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视频节目,如PPS、UUSEE等平台的内容传输到显示屏幕(包括电视)上。从广义的角度,QQ、SKYPE、新浪微博、GOOGLE语音、人人网、微信等都是OTT的增值服务范畴,从消费电子的角度出发,OTT TV就是互联网电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集成互动电视功能的全功能的互联网电视。

      OTT TV (Over-The-Top TV),即以Over-The-Top 方式服务的互联网电视。如2010年在市场上推出的Apple TV及Google TV即是此种模式。

      目前,在三网合一的浪潮下,电信行业的四股主营收入模式进一步清晰:语音、短信、数据、OTT与增值服务。语言与短信服务的收入在过去几十年里生产了可观的利润,但现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的质量越来越高,语音服务与短信服务开始趋于饱和,消费友好型的OTT替代方案的出现,这两方面都对电信行业有严重的影响,因此,电信运营商们必须关注第四波的浪潮----OTT和增值服务VAS。

      在国际上,OTT TV指通过公共互联网面向电视传输的IP视频和互联网应用融合的服务。其接收终端为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或机顶盒+电视机。在我国,OTT TV是指通过公共互联网面向电视机传输的由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视频内容的可控可管服务。接收终端一般为国产互联网电视一体机。

      OTT的发展不应是替代目前的电信运营,而是相辅相存地地共谋发展,不久前,德国电信与在线音乐提供商SPOTIFY合作,让用户可以从整套服务中选择后者无限量的音乐服务,甚至还不扣减相应的用户的数据流量,这样的合作不仅增加了运营商为客户提供的内容,还立即把OTT服务从竞争威胁转变成了重要的合作伙伴。

      特别地,目前,智能手机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几乎可以用手机做绝大多数的事情了:购物、支付、下载、浏览、游戏、甚至查看自己的病例等,这些服务都是延伸的VAS。因此,可以肯定,OTT服务不是属于“偶像派”,更不是短暂的热潮,相反地,它们在未来的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会变成电信行业的第四波收入浪潮。运营商们必须寻求与OTT服务提供商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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